1、经批准,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,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,并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。
2、原始凭证不得外错。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要原始凭证时,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批准,可以复制。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,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,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、盖章。
3、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的是会计档案。原始凭证比较特殊,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才可以复制。
上一篇:古巴首都是哪个城市
> 火车票预订
> 汽车票预订
> 酒店预订
> 机票预定
> 预订流程
> 支付方式
> 退票说明
> 退款说明
> 火车站退票
> 火车票改签
> 联系我们
> 广告合作